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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维多利亚vic119中国线路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解读

来源:学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4-20       点击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市政发【2005】1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有关政策问题,经请示市房改办并参考相关文件,解读如下:

            一、国家为何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条件。

            从我国五十年代开始实施的住房实物分配,在历史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改革开放后,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局限性和不合理性突显,主要表现在建房的资金来源匮乏、住房分配的公平性以及个人住房条件的选择上。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启动了住房制度改革,逐步转变住房分配机制,开始逐步建立和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夫妻双方均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有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双职工夫妇一方有房两边都要算面积,配偶分了房也算是你的房子了,面积达到标准就不能补了。双职工,两边都没有房的,或者面积没达标部分,可各补各的。

            另外还有一个时间点:2006年1月1日。在这个时间以前去世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补贴了。在这个时间点以后去世的职工在政策范围内。 

            三、实物分房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关系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顾名思义拿了住房补贴就相当于分房了,住房补贴就是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是给没有机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职工的房改政策,体现了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也就是说拿了房就不能拿钱,拿了钱就不能拿房,二者取其一。有人说自己分房晚,有人分房早,应该给自己没有房的时候进行补偿,了解了住房补贴的概念,就知道这样的理解显然是不对的。同样,申请了补贴后,如果职工本人及配偶因新参加了集资建房、承租或购买了单位建房,也是需要退回住房补贴的,因为大家都明白分了大房子,要将小房子交回,同样的道理,如果承租或购买了单位建房,面积达标了,住房补贴也是要退回的,未达标的,也需要重新核算,多领部分应退回。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学校制定的《维多利亚vic119中国线路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西交房[2009] 2号)文件第六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本办法发布后已申领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含双职工家庭中的任何一方),将不得再换购(租)学校的公有住房”。由于我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并没有停止公有住房的建设,本意是改善教职工居住条件。但在申购公有住房后,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文件精神重新进行核算,就会出现教职工在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后又申购公有住房的情况。这是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也造成了校内不同群体的不平衡。

            四、什么是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存量旧公有住房、单位按房改政策新建的职工住房、集资房、安居房、因拆迁公有住房所得的安置房。对于一些复杂的情况,是否是公有住房可以从这些方面分析界定:比如土地的取得形式,建设项目的立项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渠道,建设资金的来源,享受的优惠政策等等。目前我校家属区已建的住房都属于公有住房。

            五、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标准与享受货币分房的面积标准的关系。

            在我校出售公有住房时教职工享受的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是:正高103平方米、副高80平方米、中级及以下64平方米。在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时,面积控制标准是正高140平方米、副高120平方米、中级及以下100平方米。根据陕房改发[1999]02号文件的规定,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享受的面积控制标准,不作为实物分房的标准,二者是不同的。

            六、住房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住房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1998年(含)后以低于同等地段、同等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全额集资(新建)住房的我校教职工(已调离学校和停发工资人员除外)。住房工龄补贴的发放是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文件,是经学校研究、西安市房改办同意发放的。

            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是 8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93年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我校出售公有住房时教职工享受的面积标准(建筑面积)执行(正高103平方米、副高80平方米、中级及以下64平方米)。

            鉴于从1994年起省级单位建立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故对老职工1993年以前的工龄给予住房补贴。因此,93年以后工作的教职工就没有住房工龄补贴。

            七、如何计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凡2000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2006年1月1日(含)后仍属我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为老教职工。

            老教职工住房补贴采用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2011年6月,经学校研究并请示有关部门同意,制定了《关于调整老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西交房〔2011〕2号),决定将老教职工剩余年限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一次性发放。

            1、一次性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我校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统计的截止日期为1993年12月31日)。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住房基准补贴964元/平方米+工龄补贴16元/平方米×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2000年前实际工龄。

            2、逐月补贴是指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

            逐月补贴额=教职工月工资×12%÷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其中:

            未达标面积=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 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我校教职工货币化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院士、副部级标准为200平米 ;正高职、厅局级、三级及以上职员标准为140平米;副高职称、处级、四~六级职员为120平米;中级职称(职务)及以下人员、七级及以下职员为100平米。

            八、申购公有住房后,核算教职工工龄住房补贴和货币化补贴时,其身份信息以什么时间节点作为标准?

            (1)发放工龄住房补贴时,职工的职称信息以申购住房时的职称为准,工龄住房补贴属于一次性发放,职称若有变动也不再做相应调整。

            (2)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核算时,职工的职称信息以2010年全员住房分配货币化开始时的职称为基础,之后职称调整则分段计算。职工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随职称变化而进行调整。

            九、教职工已领取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查询途径。

            教职工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查询途径:一是住房处与财务处将历次已发放清单复印,供教职工备查;二是教职工可以到工资卡所在银行打印明细,时间为2010年5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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